掌握生杀赏罚的大权。《元史.卷一七五.张珪传》:「盖生杀与夺,天子之权,非臣下所得盗用也。」也作「杀生与夺」、「生死与夺」。 近义词宠辱祸福
【解释】同“ 生杀予夺 ”。《通典·职官三》:“《周官》内史掌王之八柄,爵禄废置,生杀与夺,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。” 郭沫若 《奴隶制时代》三:“对于这些种族奴隶,国家是操有生杀与夺之大权的。”